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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壞衣物】干洗店洗壞衣物如何賠償 | ||||
很多消費者,到干洗店消費,衣服被洗壞以后不知如何要求賠償,根據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范(暫行)第五章的賠償原則規定,干洗店洗壞衣物應按以下賠償原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因經營者的責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達到洗染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重新加工、退還洗染費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價值超過2000元的服裝可實行保價精洗,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或經專業技術鑒定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要求,并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而無法恢復的;經營者應根據與消費者收衣時議定的價格,予以全額賠償。 第二十六條 對于非保價服務的衣物,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應根據購衣憑證所標注的購物時間、價格實行折價賠償。年折舊率為20%(不足按一年計)逐年遞增,折舊率最高不超過70%。購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賠付額應當為購買價格的95%;購買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賠付額應當為購買價格的90%。 不能示購衣憑證的,可依據收件單上記錄的品牌參考市場價,以折舊估價賠償。未標明品牌、規格、新舊程度的按洗滌費用最高不超過20倍予賠償。賠償后的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索要,可減少30%的賠款。 第二十七條 因經營者責任造成套裝單件損壞或丟失的,只作單件賠償,衣褲為6:4;套裝全部損壞或丟失的,按套進行賠償;具體方法按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八條 因經營者責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飾物損壞、丟失,不影響正常穿著的,只作單項配置或賠償;影響正常穿著的,按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九條 按照衣物上洗滌標識進行衣物洗滌的,經營者應認真查驗判明,對于洗染標識不準確的,應當提示消費者,并采取正確的洗滌方法。消費者仍堅持以洗滌標識進行衣物洗滌的,由于洗滌標識的誤導,造成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經營者可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經質檢機構檢驗證明,衣物制作及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經營者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現退色、縮水、起泡、變形等情況,經營者可不承擔責任。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經營者承擔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賠償爭議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途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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