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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衣物洗染規范 | ||||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皮革、毛皮衣物經過洗染后應達到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皮革、毛皮、毛革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服裝、服飾產品。 本標準亦適用于以皮革、毛皮、毛革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家居用品、汽車裝飾用品、箱包等。 2 產品分類 2.1 按產品主體材料分類 ——皮革類; ——毛皮類; ——皮革、毛皮、毛革及其它材料混合類。 2.2 按產品用途分類 ——服裝、服飾類:服裝、披肩、圍巾、帽子、手套、腰帶、飾物等; ——家居用品類:沙發套、座(靠)墊、皮形、床毯、掛毯、地毯、腳墊等; ——汽車裝飾用品類:汽車座椅套、靠背、座(靠)墊、頭枕(頸枕)等; ——箱包類。 3 風險明示 3.1 洗染經營者在接受洗染品前,應采用明示方式并向消費者說明皮革、毛皮、毛革制品在洗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可避免的風險,及可能導致產品出現的受損情況。經說明后,雙方達成約定,由消費者確認,被洗染的產品出現已說明的問題不屬于洗染質量問題,經營者應根據對消費者的承諾進行必要的修復。 3.2 皮革、毛皮、毛革制品經過系然后可能出現的常見風險表1. 4 洗染護理質量要求 4.1 洗染物品清洗后的所有變化的判斷可以該系染污洗染前所配掛的標樣或該洗染物未洗染過的部位(如兜里)為參考。 4.2 洗染物品經過洗染護理后,各部位應潔凈,重點污垢去除后不留明顯痕跡,無損傷,無異味。 4.3 洗染物品經過洗染護理后,基本保持原有風格、手感、色澤、光澤;各部位平服,基本無新增褶皺,原有花紋基本圓順清晰。 4.4 皮革類物品經過洗染護理后,基本保持原有手感的柔軟程度、彈性;基本不抽縮、不變形;表面滑爽不發粘。 4.5 毛皮(毛革)類物品經過洗染護理后,基本保持原有皮板的柔軟程度;基本不抽縮、不變形;毛被蓬松滑爽,不澀、不粘、不氈結。不能有因洗染原因造成的嚴重掉毛現象。 4.6 光面皮革類物品原有表面的磨傷、殘損應予修補;各種剮傷、撕口經消費者認同的方案予以修復,修復后應保持平整、光潔、顏色、光澤與衣物整體相符;涂飾層應與皮面保持較好粘合牢度。 4.7 洗染物品經過洗染護理后,紡織品應保持潔凈、平整,不串色;基本不抽縮、不變形,無損傷。 4.8 皮革(毛革)類物品經護理補色、涂飾后,襯里等非皮革部分應無染料或其它涂飾漿料沾染。 4.9 洗染物品經過洗染護理后,所附帶的各種附件、飾物不丟失、不損傷、不變形、不變色。 4.10 洗染物品經過洗染護理后,在正常穿著和保存條件下,應保證在十個月內質量穩定,不發生變色、脫色、掉漿、裂漿、裂面;粘補部位不開膠。 5 特殊情況約定 5.1 洗染經營者應在接受消費者洗染物品時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3.2),對要求洗染的物品進行認真的檢查,在收件單上詳細注明洗染物品的狀態,對有損壞的或異樣的部位進行詳細記錄并獲得消費者的簽字認可,如檢查不仔細,辨別不準確,記錄不明確所發生的質量糾紛,由洗染經營者承擔責任。 5.2 洗染物品原有附件及飾品在委托服務時已有丟失或破損,洗染經營者應與消費者當面認定并記錄在收件單中,作為交件時的核對驗收標準。 5.3 由于洗染物品在委托服務前存在嚴重污染或頑固污漬,洗染經營者應與消費者當面協商所承諾的委托服務后的預期結果,經消費者確認,交件時視為符合質量標準。 5.4 洗染物品在委托服務前曾經過不當處理時,洗染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確委托服務后的預期結果,經消費者確認,以所承諾的質量交件,視為符合質量標準。 5.5 凡屬洗染物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可能出現的常見風險(見表1),洗染經營者應實事求是,主動向消費者解釋清楚并在收件單上注明,否則應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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